发布时间:2024-10-13 16:30:25 浏览:
经查,你们执行的福建绿田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绿田股份)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:
你们执行绿田股份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应收账款期初余额审计时,因未取得厦门燕来福制药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燕来福)的联系方式而无法函证。在执行替代程序等其他审计程序后,发现获取的审计证据存在矛盾。但你们未追加进一步审计程序以确定对财务报表的影响,并在未获取有关期初余额充分、适当审计证据的前提下,即发表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。
上述行为不符合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—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》第九条第一款、第十二条规定。
绿田股份以燕来福应收账款可收回性低为由,在2022年末全额计提减值准备。你们在实施应收账款减值测试复核程序时,未获取相关减值测试资料及减值客观证据,未进一步检查减值测算的准确性及假设合理性,即认可绿田股份全额计提燕来福应收账款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。
上述行为不符合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—审计证据》第十条规定。
(一)前五大客户凭证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。你们在执行绿田股份子公司建宁县绿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绿田农综)2022年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凭证核查程序时,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,如未抽查相关公司的发货单。
(二)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。你们在执行绿田农综2022年营业收入截止性测试程序时,仅检查了期后应收账款回款,未检查期后营业收入确认情况,营业收入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。
上述行为不符合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—审计证据》第十条规定。
绿田农综2022年营业收入细节测试审计底稿中,未见检查过程记录,仅记录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、附件是否完整的结论性判断。
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—审计工作底稿》第十条规定。
综上,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,德赢(福建)会计师事务所(普通合伙)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高琦(身份证号:******************)、彭茂勇(身份证号:******************)在2022年年报审计过程中违反了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91号)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,根据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91号)第四十七条规定,我局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你们应当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